广东雄厦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恩平市恒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广东雄厦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7民终150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恩平市恒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恩平市恩城江南南昌对面岭鳙鱼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5090113307G。
法定代表人:陈祖永,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英杰,广东法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广东雄厦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韶关市武江区武江北路金旭大厦903房(仅作办公室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00735030841R。
法定代表人:陈卓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进,广东工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玉,广东工匠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恩平市恒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雄厦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恩平法院)作出的(2020)粤0785民初19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恩平法院于2021年1月5日向恩平市恒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广东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恩平市恒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在通知书规定期间内交纳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恩平市恒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林其俊
审 判 员 熊昌波
审 判 员 梁慧敏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刘 蕊
书 记 员 区美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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