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雄厦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广东雄厦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恩平市恒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785执1000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雄厦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韶关市武江区武将北路金旭大厦903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00735030841R。
法定代表人:陈卓谊。
被执行人:恩平市恒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恩平市恩城江南南昌对面岭鳙鱼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5090113307G。
法定代表人:陈祖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东雄厦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恩平市恒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0)粤0785民初19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恩平市恒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
支付勘察费165759元及违约金(以165759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29日起至款项清偿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给申请执行人广东雄厦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因被执行人恩平市恒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广东雄厦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查明被执行人恩平市恒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恩平市恩城江南南昌对面岭鳙鱼头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上述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经本院(2021)粤0785执恢166号案处理,本案待参与分配。
三、通过调查、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的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除上述被执行人恩平市恒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恩平市恩城江南南昌对面岭鳙鱼头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之外,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粤0785执1000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恩平市恒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广东雄厦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何华明
审判员  吴光照
审判员  吴伟华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伍静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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