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785民初1958号
原告(反诉被告):广东雄厦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韶关市武江区武江北路金旭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00735030841R。
法定代表人:陈卓谊。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进,广东工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玉,广东工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恩平市恒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恩平市恩城江南南昌对面岭鳙鱼头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5090113307G。
法定代表人:陈祖永。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英杰,广东法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以下统称原告)广东雄厦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雄厦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以下统称被告)恩平市恒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恩平恒富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东雄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龙玉,被告恩平恒富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英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东雄厦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165759元勘察费及违约金(违约金以165759元为基数,按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自2020年6月29日计算至2020年8月15日为7790.67元;2020年8月16日至实际清偿之日的违约金另行计算);以上暂合计173549.67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7年9月9日,原、被告签订《建设工程勘察合同(一)》,约定:被告委托原告对恩平恒富城商住小区东区工程进行勘察,勘察按含税综合单价60/米,剪切波速测试含税综合单价为3000元/测试孔;提交勘察成果资料及合法足额发票后10天内,被告应一次性付清所有工程费用,每超过一日,应偿付未支付勘察费的千分之一逾期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合同开展勘察工作。2017年10月16日经被告确认,原告所有的现场勘察工作已完成,被告在原告制作的《野外记录签名表》上签名确认。2017年10月31日,原告将案涉工程勘察成果《恩平恒富城商住小区东区岩土工程勘察报告》依据被告的指令,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发送给案涉工程的设计方。2019年5月,原告将《恩平恒富城商住小区东区岩土工程勘察报告》邮寄给被告,被告拒绝签收。2020年6月15日,原告开具案涉工程共计165759元勘察费发票。2020年6月18日,原告到被告的办公场所,将案涉工程《恩平恒富城商住小区东区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和发票一并交给被告。但截至起诉之日,被告仍未向原告支付勘察费。综上所述,被告恶意拖欠原告勘察费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
被告恩平恒富公司辩称,一、基本事实。2017年9月9日,原、被告签订一份《建设工程勘察合同(一)》,恩平恒富公司委托广东雄厦公司勘察恩平恒富城商住小区东区的地质。广东雄厦公司随后安排工作人员进场勘察,于2017年10月16日完成现场勘察。2017年底,广东雄厦公司的工作人员联系恩平恒富公司,要求恩平恒富公司支付勘察费,恩平恒富公司要求广东雄厦公司先交付勘察成果资料后才支付勘察费,广东雄厦公司要求恩平恒富公司先支付勘察费后才交付勘察成果资料,双方无法达成统一意见。此后,恩平恒富公司多次要求广东雄厦公司交付勘察成果资料,均被广东雄厦公司拒绝。直至2020年6月18日,广东雄厦公司才将四本有效期限至2020年7月23日的《恩平恒富城商住小区东区岩土工程勘察报告》交付给恩平恒富公司。二、恩平恒富公司不应支付勘察费给广东雄厦公司。(一)虽然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勘察合同(一)》中第4.1.1项并没有约定具体的交付勘察成果资料日期,但广东雄厦公司应在合理期限内交付勘察成果资料给恩平恒富公司,恩平恒富公司当时急需勘察报告给招商引资对象的老板们用来研究、分析、评价建筑场地信息,以达到招商引资的目的。根据广东雄厦公司的主张,《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在20l7年10月31日己出具,但广东雄厦公司却在2020年6月18日才交付《岩土工程勘察报告》给恩平恒富公司,这己远远超出合理期限,因广东雄厦公司的迟延交付勘察成果资料导致恩平恒富公司无法达到订立合同目的,因此恩平恒富公司不应支付勘察费给广东雄厦公司。(二)广东雄厦公司在2020年6月18日交付有效期限至2020年7月23日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给恩平恒富公司,即该勘察报告交到恩平恒富公司手上后的有效期限仅仅只剩下35天,按照常理该份《岩土工程勘察报告》根本无法使用,可以认定广东雄厦公司提交勘察成果资料不符合国家标准,根据《建设工程勘察合同(一)》第5.2.1项、第5.2.2项及第6.2款约定,勘察费由广东雄厦公司承担。三、勘察费金额未经过结算。《建设工程勘察合同(一)》第4.2.2项约定的勘察费是预估金额,现广东雄厦公司主张的勘察费金额是未经过双方结算的金额,因此恩平恒富公司对广东雄厦公司主张的勘察费金额不予认可。四、应扣减千分之九百五十的勘察费。恩平恒富公司从来没有指令广东雄厦公司提交勘察成果资料给设计方,而根据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勘察合同(一)》第3条的约定,广东雄厦公司负责向恩平恒富公司提交勘察成果资料,并且是四份,并非向其他人提交。根据《建设工程勘察合同(一)》第4.2.2款项的约定“提交勘察成果资料及合法足额发票后10天内,发包人应一次性付清所有工程费用”,广东雄厦公司应先提交勘察成果资料给恩平恒富公司后,恩平恒富公司才付勘察费,并非广东雄厦公司在此前所主张的恩平恒富公司先付勘察费后才提交勘察成果资料。根据广东雄厦公司的主张,《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在2017年10月31日己出具,考虑双方公司的距离、快递的投送速度,恩平恒富公司认为广东雄厦公司提交勘察成果资料给恩平恒富公司的合理期限10天已足够,但广东雄厦公司直至2020年6月18日才提交勘察成果资料给恩平恒富公司,从2017年11月11日计至2020年6月17日已超过950天。根据《建设工程勘察合同(一)》第6.5款约定“由于勘察人原因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日期)提交勘察成果资料,每超过一日,应减收勘察费千分之一”,应扣减勘察费千分之九百五十,即扣减157471.05元(165759元×950/1000)。因此,即使恩平恒富公司需支付勘察费给广东雄厦公司,也仅需支付8287.95元(165759元-157471.05元)。五、广东雄厦公司主张的违约金过高。广东雄厦公司主张按日千分之一的标准支付违约金,该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l年期报价利率的四倍,因此请求法院依法调低违约金的赔偿标准。
被告恩平恒富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判令在恩平恒富公司向广东雄厦公司支付的勘察费中扣减157471.05元;2、判令广东雄厦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7年9月9日,恩平恒富公司与广东雄厦公司签订一份《建设工程勘察合同(一)》,主要约定:1、恩平恒富公司委托广东雄厦公司承担工程地质勘察任务;2、工程名称为恩平恒富城商住小区东区,工程勘察任务与技术要求为按国家规范要求执行;3、广东雄厦公司向恩平恒富公司提交勘察成果资料并对其质量负责,广东雄厦公司负责向恩平恒富公司提交勘察成果资料四份,恩平恒富公司要求增加的份数另行收费;4、本工程勘察费预计为126000元,提交勘察成果资料及合法足额发票后10天内,恩平恒富公司应一次性付清所有工程费用;5、由于广东雄厦公司原因未按合同规定时间提交勘察成果资料,每超过一日,应减收勘察费千分之一。合同订立后,广东雄厦公司安排工作人员进场勘察,于2017年10月16日完成现场勘察。2017年底,广东雄厦公司的工作人员联系恩平恒富公司,要求恩平恒富公司支付勘察费,恩平恒富公司要求广东雄厦公司先交付勘察成果资料后才支付勘察费,广东雄厦公司要求恩平恒富公司先支付勘察费后才交付勘察成果资料,双方无法达成统一意见。此后,恩平恒富公司多次要求广东雄厦公司交付勘察成果资料,均被广东雄厦公司拒绝。直至2020年6月18日,广东雄厦公司才将四本有效期限至2020年7月23日的《恩平恒富城商住小区东区岩土工程勘察报告》交付给恩平恒富公司。恩平恒富公司认为:一、根据《建设工程勘察合同(一)》第4.2.2款项的约定,广东雄厦公司应先提交勘察成果资料给恩平恒富公司后,恩平恒富公司才付勘察费。二、根据《建设工程勘察合同(一)》第3条的约定,1、该条款明确了系广东雄厦公司向恩平恒富公司提交勘察成果资料,并非向他人提交;2、该条款明确了广东雄厦公司向恩平恒富公司提供的勘察成果资料应为纸质版的、且是四份。因为如果是电子版的,无需标明提交四份,也无需约定恩平恒富公司要求增加的份数另行收费。而且根据常理一般应提交纸质版的勘察成果资料,事实上广东雄厦公司在2020年6月18日向恩平恒富公司提交的勘察成果资料也是纸质的(《恩平市恒富城商住小区东区岩土工程勘察报告》)。三、恩平恒富公司从来没有指令广东雄厦公司提交勘察成果资料给设计方。假如恩平恒富公司指令广东雄厦公司提交勘察成果资料给设计方了,根据上述分析,合同约定广东雄厦公司向恩平恒富公司提交四份纸质的勘察成果资料(《恩平市恒富城商住小区东区岩土工程勘察报告》)才能算完成合同约定的“提交勘察成果资料”要求,广东雄厦公司直至2020年6月18日才向恩平恒富公司提交四份纸质的勘察成果资料,广东雄厦公司明显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存在超时提交勘察成果资料的事实。四、虽然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勘察合同(一)》中第4.1.1项并没有约定具体的交付勘察成果资料日期,但广东雄厦公司应在合理期限内交付勘察成果资料给恩平恒富公司。根据广东雄厦公司的主张,《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在2017年10月31日已出具,考虑双方公司的距离、车程、快递的投送速度,恩平恒富公司认为广东雄厦公司提交勘察成果资料给恩平恒富公司的合理期限10天已足够,但广东雄厦公司直至2020年6月18日才提交勘察成果资料给恩平恒富公司,从2017年11月l1日计至2020年6月17日已超过950天。根据《建设工程勘察合同(一)》第6.5款约定,应扣减勘察费千分之九百五十,即扣减157471.05元(165759元×950/1000)。
原告广东雄厦公司辩称,广东雄厦公司在2017年10月16日已经完成了现场勘测工作,2017年10月底已经将制作好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的电子版发送给恩平恒富公司及恩平恒富公司的设计单位,4.2.2条付款条件并没有约定要提交纸质的岩土工程报告;2、根据行业惯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勘察是设计的前提,勘察就是为了设计提供依据,广东雄厦公司给恩平恒富公司及恩平恒富公司的设计公司提供勘察成果的电子版,就是为了恩平恒富公司实现案涉合同的目的,由于恩平恒富公司的原因造成案涉工程没有按时进行建设,恩平恒富公司对广东雄厦公司提交的纸质版的勘察成果拒收,无正当阻碍案涉合同付款条件的成就以达到拒绝向原告支付勘察费的目的。广东雄厦公司为促进勘察费支付条件的成就,不得已采取邮寄、上门强行留置送达的方式向恩平恒富公司送达案涉勘察成果;3、案涉勘察成果的纸质提交不影响恩平恒富公司合同目的的实现,如前所述,勘察成果的目的是为了进行下一步的工程设计,恩平恒富公司的合同目的已经实现,再退一步讲,如果恩平恒富公司认为勘察成果纸质的提交是案涉合同很重要的一个权利,那为何基本的勘察成果纸质版提交时间都没有填写?为何从来没有以任何形式主动要求广东雄厦公司提交勘察成果?很明显,现在恩平恒富公司反复抓着所谓纸质勘察成果提交一事,就是为了拒绝支付勘察费。合同约定的是由于勘察人的原因未按合同约定时间提交勘察材料,从整个合同履行来看,案涉合同没有任何的预付款,广东雄厦公司要完成勘察工作必须提前支付机械费、人工费、检测费,且勘察成果已经制作完成,广东雄厦公司获得勘察费的前提就是向恩平恒富公司提交勘察成果,广东雄厦公司不可能拒绝向恩平恒富公司提供勘察成果。最后,根据法律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而在本案中恩平恒富公司并没有向广东雄厦公司主动要求过提交勘测成果,因此广东雄厦公司提交勘察成果的时间并不存在任何的延误,恩平恒富公司所谓广东雄厦公司违反约定提交勘察成果并扣除勘察费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本案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原告广东雄厦公司为拥有工程勘察专业类甲级、乙级,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等资质的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恩平恒富公司为房地产开发经营的有限责任公司。2017年9月9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建设工程勘察合同(一)》一份,约定:被告恩平恒富公司将位于江门产业转移工业园恩平区工程的地质勘察项目发包给原告广东雄厦公司;预计勘察工作量为共布置钻孔80个(预计总进尺1600米)、剪切波速测点10个;原告广东雄厦公司向被告恩平恒富公司提交勘察成果资料并对其质量负责。原告广东雄厦公司向被告恩平恒富公司提交勘察成果资料四份,被告恩平恒富公司要求增加的份数另行收费;本工程勘察按含税综合单价60元/米,剪切波速测试含税综合单价为3000元/测试孔;勘察费预计为126000元;提交勘察成果资料及合法足额发票后10天内,被告恩平恒富公司应一次性付清所有工程费用;被告恩平恒富公司未按合同规定时间(日期)拨付勘察费,每超一日,应偿付未支付勘察费的千分之一逾期违约金;由于原告广东雄厦公司原因未按合同规定时间(日期)提交勘察成果资料,每超一日,应减收勘察费千分之一。双方还就其他权利义务进行了具体约定,但并未约定原告广东雄厦公司提交勘察成果资料的具体时间。
合同签订后,原告广东雄厦公司组织人员于2017年9月12日进场开展勘察工作,于2017年10月16日完成勘察工作。期间,原告广东雄厦公司制作《野外记录签名表》,对钻孔编号、开孔日期、终孔日期、孔深等进行记录,被告恩平恒富公司的工作人员在甲方签名处签名表示对上述内容予以确认。根据双方确认的《野外记录签名表》,原告广东雄厦公司共完成了86个钻孔,累计孔深为2262.65米。
2017年10月31日,原告广东雄厦公司将《恩平恒富城商住小区东区岩土工程勘察报告》的电子版本发送给案外人广州市弘基市政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2019年5月15日,原告广东雄厦公司将《恩平恒富城商住小区东区岩土工程勘察报告》邮寄给被告恩平恒富公司,被告恩平恒富公司拒收该报告。2020年6月18日,原告广东雄厦公司前往被告恩平恒富公司的办公场所,将《恩平恒富城商住小区东区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及勘察费发票一并交付给被告恩平恒富公司。现原告广东雄厦公司以其已依约交付勘察成果但被告恩平恒富公司拖欠支付勘察费,认为被告恩平恒富公司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为由,提起本案诉讼,并提出前述诉讼请求。被告恩平恒富公司则认为原告广东雄厦公司逾期交付勘察成果资料造成其损失,遂提起反诉和提出前述反诉请求。
庭审中,被告恩平恒富公司对原告广东雄厦公司主张涉案《建设工程勘察合同(一)》的勘察费为165759元无异议。此外,被告恩平恒富公司自认其拟开发的涉案恩平恒富城商住小区的土地性质仍为工业用地,该土地尚未开发。
另,本院发函至案外人广州市弘基市政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以下简称弘基设计佛山公司)要求其就其与原、被告之间的关系,是否曾收到原告广东雄厦公司作出的《恩平恒富城商住小区东区岩土工程勘察报告》等情况进行回复。弘基设计佛山公司于2020年11月19日函复本院:“1、本公司与原告广东雄厦公司无任何工商及法律等层面的关联关系;被告恩平恒富公司与本公司是委托人与被委托人关系,恩平恒富公司委托本公司对其‘恩平恒富城商住小区’开展建筑工程设计工作;2、本公司在与恩平恒富公司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后,恩平恒富公司要求本公司推进合同约定项目恩平恒富城商住小区的建筑工程设计工作。岩土工程勘察报告作为建筑工程设计工作的前置材料,必须提交本公司方可开展工作。故本公司通过恩平恒富公司的联系人黄建华,要求其提供该项目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本公司于2017年11月通过电子邮箱收到广东雄厦公司的《恩平恒富城商住小区东区岩土工程勘察报告》电子版文件后,按合同约定推进该项目的建筑工程设计工作。”该复函附件为其与被告恩平恒富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
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原告广东雄厦公司与被告恩平恒富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勘察合同(一)》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原告广东雄厦公司主张其已经按照合同的约定完成了现场勘察并交付了勘察成果资料,亦开具了相应的发票,被告恩平恒富公司应当依约向其支付勘察费165759元。被告恩平恒富公司则抗辩原告广东雄厦公司未在合理期限内交付勘察成果资料,导致其合同目的不能实现,造成其损失,并反诉请求扣减迟延交付勘察成果资料950天相应的勘察费157471.05元。对此,本院认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即为了保障建设工程项目的质量达到预期的投资目的,实施过程必须遵循项目建设的内在规律,即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程序,由此可见,建设工程勘察的目的就是为了进行下一步建设工程设计;即被告恩平恒富公司与原告广东雄厦公司签订《建设工程勘察合同(一)》目的就是为了进行下一步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签订后,原告广东雄厦公司于2017年10月16完成了现场的勘察,于2017年10月31日将《恩平恒富城商住小区东区岩土工程勘察报告》的电子版本发送给被告恩平恒富公司的委托设计方即弘基设计佛山公司。被告恩平恒富公司抗辩其没有委托原告广东雄厦公司将勘察报告电子版本发送给弘基设计佛山公司;但是,若非被告恩平恒富公司的披露与委托,原告广东雄厦公司没理由知道弘基设计佛山公司就是恩平恒富城商住小区东区的设计方并将涉案的勘察报告发送给弘基设计佛山公司;并且弘基设计佛山公司在收到原告广东雄厦公司发送的《恩平恒富城商住小区东区岩土工程勘察报告》电子版本后根据其与被告恩平恒富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的约定推进了恩平市恒富城商住小区的建筑工程设计工作。由此可见,被告恩平恒富公司签订涉案《建设工程勘察合同(一)》的目的已经实现;因此,应认定原告广东雄厦公司于2017年10月31日已经依约交付了原、被告双方合同约定的勘察报告。又因原、被告双方在《建设工程勘察合同(一)》中约定“提交勘察成果资料及合法足额发票后10天内,被告恩平恒富公司应一次性付清所有工程费用”,故原告广东雄厦公司认为其于2019年5月15日邮寄书面勘察报告、于2020年6月18日送达书面勘察报告及发票的行为是为了促进付款条件的成就的主张,合理有据,本院予以认可。被告恩平恒富公司认为原告广东雄厦公司未在合理期限交付勘察报告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抗辩,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原告广东雄厦公司已经按照《建设工程勘察合同(一)》完成了现场勘察并交付了勘察报告,完成了合同约定的义务,则被告恩平恒富公司亦应依约向原告广东雄厦公司支付相应的勘察费。原告广东雄厦公司主张案涉《建设工程勘察合同(一)》的勘察费为165759元,庭审中,被告恩平恒富公司对该数额无异议,故原告广东雄厦公司主张被告恩平恒富公司支付勘察费165759元,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对于原告广东雄厦公司请求被告恩平恒富公司以165759元为基数按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自2020年6月29日起支付违约金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之规定,现原告广东雄厦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的约定完成勘察并交付了勘察报告,并于2020年6月18日开具了合法足额的发票给被告恩平恒富公司,则被告恩平恒富公司应当按照双方的约定在10天内一次性付清所有工程费用,但被告恩平恒富公司至今未付,且经原告广东雄厦公司催收仍不支付,被告恩平恒富公司逾期付款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广东雄厦公司请求被告恩平恒富公司支付违约金的主张,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双方在《建设工程勘察合同(一)》中约定“被告恩平恒富公司未按合同规定时间(日期)拨付勘察费,每超一日,应偿付未支付勘察费的千分之一逾期违约金”,现被告恩平恒富公司抗辩该违约金过高,且原告广东雄厦公司亦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恩平恒富公司违约造成其具体损失,故本院酌情将违约金调整为自被告恩平恒富公司逾期付款之日即2020年6月2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给原告广东雄厦公司。
对于被告恩平恒富公司认为原告广东雄厦公司逾期交付勘察报告超过950天并反诉请求扣减勘察费千分之九百五十即扣减157471.05元的主张。如前所述,本院认定原告广东雄厦公司已于2017年10月31日依约交付了涉案的勘察报告,被告恩平恒富公司的合同目的已经实现,故被告恩平恒富公司以原告广东雄厦公司未在合理期限交付勘察报告为由并请求扣减相应勘察费的主张,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反诉原告)恩平市恒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勘察费165759元及违约金(以165759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29日起至款项清偿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给原告(反诉被告)广东雄厦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广东雄厦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恩平市恒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的利息。
案件本诉受理费3770.99元【原告(反诉被告)广东雄厦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反诉被告)广东雄厦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123.91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恩平市恒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647.08元【原告(反诉被告)广东雄厦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同意由被告(反诉原告)恩平市恒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迳付给原告(反诉被告)】;反诉受理费1724.71元【被告(反诉原告)恩平市恒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反诉原告)恩平市恒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吴丽冰
审 判 员 陈婷婷
人民陪审员 黄红雁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 助理 朱明亮
书 记 员 吴洁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