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5民初34630号
原告:广东雄厦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武江北路**大厦903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晟世嘉汇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北城天街11号21-9。
法定代表人:莫淙源,职务不详。
原告广东雄厦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晟世嘉汇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1日立案。
原告于2022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雄厦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900元,减半收取计4450元,由原告广东雄厦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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