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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平市仙河汽车修理厂、某某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785民初3340号 原告:恩平市仙河汽车修理厂。 投资人:**,男,1972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恩平市恩城街道办事处茶坑村民委员会水仔口村上六巷3号,公民身份号码:4407231972********。 被告:**,男,1971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3号凤城世家***B栋21D,公民身份号码:5129231971********。 被告:**,男,1970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赛龙镇打铁口村1组29号,公民身份号码:5129231970********。 被告:广州市**市政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 负责人:**1。 被告:**1,男,1951年3月10日出生。 被告:**2,女,1981年8月28日出生。 被告:**2,男,1968年12月27日出生。 被告:**,男,1976年9月15日出生。 被告:**,男,1959年6月5日出生。 被告:**3,男,1973年7月13日出生。 被告:广东雄厦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瑞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鹤山市国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恩平市恒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1。 被告:**1,男,1959年8月25日出生。 被告:**2,男,1987年12月26日出生。 原告恩平市仙河汽车修理厂诉被告**、**、广州市**市政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1、**2、**2、**、**、**3、广东雄厦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瑞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鹤山国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恩平市恒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2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恩平市仙河汽车修理厂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恩平市仙河汽车修理厂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十月三十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