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车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南宁车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合执字第314号
申请执行人:南宁车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
法定代表人:付丽容,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住合浦县。
申请执行人南宁车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合民初字第660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应当支付56500元和案件受理费612.5元给申请执行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发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法可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立案执行的(2014)合执字第314号予以结案。
本案结案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或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法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彭文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