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502民初1148号
原告:山东金艺城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茌平区博平镇南部工业园内(聊城市一鸣玻璃制品有限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王梅臣,总经理。
被告:聊城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聊城市南外环聊城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往南100米。。
主要负责人:姜运海,局长。
被告:聊城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聊城市南外环南湖湿地公园内。
主要负责人:马广朋,主任。
原告山东金艺城建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聊城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聊城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8日立案。原告山东金艺城建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或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金艺城建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孙海红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杨士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