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金艺城建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山东金艺城建股份有限公司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502执恢61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山东金艺城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茌平县。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山东金艺城建股份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山东金艺城建股份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4038××××6529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2444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