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502执恢615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女,1961年03月12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被执行人:兹留柱,男,1955年08月29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被执行人:聊城市茌平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茌平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金艺城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茌平县博平镇南部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金柱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东路139号。
法定代表人兹留柱,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聊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东路139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兹留柱、聊城市茌平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东金艺城建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金柱集团有限公司、山东聊建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日作出的(2022)鲁1502民初29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1月10日立案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山东金柱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有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山东金柱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位于聊城市新区××路××号××大厦××层的房产,不动产单元号为371502、603020、GB00092、F00010605,不动产权证号为鲁(2018)聊城市不动产权第0××0号。
二、查封期限三年。在查封期限间,未经本院许可,被执行人不得买卖、抵押、赠与等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需要续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