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5执他17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茌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茌平区振兴街道141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金艺城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茌平区博平镇南部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山东盛世千岛山庄养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东路139号19A09室。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兹留柱,男,1955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被执行人:***,女,1961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被执行人:兹延君,男,1984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被执行人:赵小萱,女,1984年4月25日出生,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申请执行人山东茌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金艺城建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盛世千岛山庄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兹留柱、***、兹延君、赵小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茌平法院作出的(2022)鲁1503民初18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茌平法院于2022年9月9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22)鲁1503执1531号。为便于案件执行、节省司法资源,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统一管理全省法院执行工作的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鲁1503民初1834号由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行。
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并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曹 媛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