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1503民初1834号
原告:山东茌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茌平区振兴街道141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7年6月1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9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聊城市茌平区。
被告:山东金艺城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茌平区博平镇南部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山东盛世千岛山庄养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东路139号19A09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兹留柱,男,1955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被告:***,女,1961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被告:兹延君,男,1984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被告:赵小萱,女,1984年4月25日出生,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聊城高新旗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山东茌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金艺城建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盛世千岛山庄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兹留柱、***、兹延君、赵小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东茌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山东金艺城建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盛世千岛山庄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兹留柱、***、兹延君、赵小萱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山东茌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山东金艺城建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397.254108万元及到偿还日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计算),开庭时明确:偿还借款本金4396万元及利息,利息以4396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5.075‰自2021年5月25日计算至2024年5月19日,罚息部分按月利率7.6125‰自2024年5月20日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目前被告已支付利息1564201.67元;2.原告对抵押财产享有抵押权,并有权在其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中优先受偿;3.山东盛世千岛山庄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兹留柱、***、兹延君、赵小萱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被告共同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21年5月20日原告与山东金艺城建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茌平农商行公司部)流借字(2021)年第272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授信期限3年。为了确保此合同的顺利履行,原告与山东盛世千岛山庄养老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了(茌平农商行公司部)抵字(2021)年第(272)号【抵押合同】,与兹留柱、***、兹延君、赵小萱签订了(茌平农商行公司部)保字(2021)年第(272)号【保证合同】。原告于2021年5月25日向山东金艺城建股份有限公司发放了贷款44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21年5月25日起至2024年5月19日止,执行贷款年利率6.09%。但是,借款人山东金艺城建股份有限公司因信用状况下降,业务盈利能力差,在借款期间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归还原告贷款利息,贷款已形成风险,截止目前结欠本金4397.254108万元及相应利息,原告工作人员经多次催收未果。
山东金艺城建股份有限公司辩称:原告所述事实基本属实,我司现因客观市场环境及疫情影响经营异常困难,资金流出现问题,暂时没有支付本案本息的能力,但原告就利息罚息复利的诉求无任何法律依据,原告要求提前支付本息的话,则案涉的借款合同应予解除,利息仅应计算至起诉之日而非2024年,如原告要求计算至2024年5月,则原告要求支付4000余万元的诉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另山东盛世千岛山庄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已就本案的借款提供了足额的抵押,原告完全可以实现本案所涉债权,却依然通过诉讼的方式要求另行支付罚息、复利,其所涉的诉讼成本及该罚息、复利均系恶意增加了我司的还款负担,依法不应予支持。
山东盛世千岛山庄养老服务有限公司辩称:同山东金艺城建股份有限公司答辩意见。
***、赵小萱、兹留柱、兹延君辩称:首先同山东金艺城建股份有限公司的答辩意见,本案借款已有足额抵押,我们即使应承担保证责任,也仅应就本案所涉抵押物不足以偿还本案借款本息的部分承担还款责任。
本院认定:本院查明的事实同原告起诉状主张的事实外,合同还约定:如逾期则加收50%计收罚息,半年结息,被告于2022年6月20日逾期(2021年12月21日至2022年6月20日期间的利息未结)。
借款人发生下列任一违约行为时,贷款人有权宣布本合同提前到期,立即收回款项:未按期足额支付利息,借款人可能涉及诉讼等已经可能影响到本合同履行的。
山东盛世千岛山庄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将坐落在茌平区博平镇季**、316省道以东其颐养中心1号养老楼5-6层房产(记载于鲁20**茌平县不动产权第0000201号)抵押给原告,为上述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权证。经原告申请本院将该抵押财产及兹留柱中行账户予以查封冻结。
抵押权的实现,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抵押权人有权实现抵押权:抵押权人主债权到期(包括提前到期),债务人未予清偿的。
保证合同约定保证方式为连带,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权人未受清偿,期限届满包括债权宣布提前到期的情形。
合同首部所列地址、联系方式等送达信息适用于诉讼法律文书等的送达,若无人签收、拒收、被退回等送达不能情形,则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地址同判决书首部地址。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贷转存凭证借款借据、信贷管理系统还款结息截屏、贷款帐卡及利率变动明细表,抵押合同、土地抵押清单、抵押权不动产证明,保证合同,营业执照2份、身份证6份等证据复印件在卷佐证,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案涉合同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原告按约向山东金艺城建股份有限公司发放贷款44,00万元,山东金艺城建股份有限公司未按照约定期限偿还借款利息,应当履行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合同义务,同时承担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山东盛世千岛山庄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将其房产抵押给原告,为上述借款提供抵押担保,故在山东金艺城建股份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债务时,原告在债权数额范围内对抵押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保证人按约承担保证责任。
关于被告辩称的原告就利息罚息的诉求无任何法律依据,原告要求提前支付本息的话,则案涉借款合同应予解除,利息仅应计算至起诉之日而非2024年,如原告要求计算至2024年5月,则原告要求支付4000余万元的诉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依照前述合同约定及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第五百八十二条“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第五百八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故被告该辩称,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被告辩称的山东盛世千岛山庄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已就本案的借款提供了足额的抵押,原告完全可以实现本案所涉债权,却依然通过诉讼的方式要求另行支付罚息,其所涉的诉讼成本及该罚息均系恶意增加了借款人的还款负担;原告要求2024年5月20日后按罚息计算,如果被告在之前付息,则不需要支付罚息;原告有权选择维权的方式,是借款人违约在先,并非原告恶意增加借款人的还款负担。
关于***、赵小萱、兹留柱、兹延君辩称的本案借款已有足额抵押,即使应承担保证责任,也仅应就本案所涉抵押物不足以偿还本案借款本息的部分承担还款责任与保证合同约定“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务人提供物的担保和保证担保的,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先于物的担保承担保证责任”不符,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八条、第六百八十八条、第六百九十一条、第七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山东金艺城建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山东茌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396万元及利息【利息以4396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21日计算至**之日(2024年5月19日前按月利率5.075‰计算、2024年5月20日后按月利率7.6125‰计算)】;
二、山东茌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山东盛世千岛山庄养老服务有限公司抵押房产(记载于鲁20**茌平县不动产权第0000201号)享有抵押权,并在上述款项范围内优先受偿;山东盛世千岛山庄养老服务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山东金艺城建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三、兹留柱、***、兹延君、赵小萱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兹留柱、***、兹延君、赵小萱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山东金艺城建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5,831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40,831元由山东金艺城建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盛世千岛山庄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兹留柱、***、兹延君、赵小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 判 员 赵 青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