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6)渝01执1007号之一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天域生态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银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中,重庆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5月18日作出的(2016)渝仲字第404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重庆银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裁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天域生态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00万元本金及相应利息、费用等。
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重庆银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对外投资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亦将被执行人重庆银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渝01执100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恢复执行申请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 旭
审判员 康忠亮
审判员 徐 红
书记员 钟家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