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赣02民终571号
上诉人鹰潭市民心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域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不服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2021)赣0202民初2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鹰潭市民心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鹰潭市民心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一审判决没有明确确认合同效力且是否履行合同不是一方当事人可以确认为由,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准许上诉人鹰潭市民心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鹰潭市民心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徐文生
审判员 舒振亚
审判员 周寿林
书记员 涂娜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