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405民初1303号
原告:衡阳凯滨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珠晖区茶山坳镇藕塘村石子塘村民组17号。
法定代表人:王远鹏,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龙华,湖南天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彪,湖南天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衡阳永博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高新区解放大道9号御景花苑A、A1、B栋1708室。
法定代表人:李自永,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天域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2号2幢7-9、7-10。
法定代表人:罗卫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菁菁,女,1994年3月1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务,住河南省信阳市海河区。
原告衡阳凯滨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衡阳永博建材有限公司、天域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衡阳凯滨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衡阳凯滨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665元,由原告衡阳凯滨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肖云伟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罗 琛
书 记 员 廖金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