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5民初32081号
原告:南京市建邺区***电器经营部,经营场所南京市建邺区新安江街99号5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105MA1NFJ7M8Q。
经营者:**,男,197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南京市江宁区周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天域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2号2幢7-9、7-10,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国权北路1688弄湾谷科技园B2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450401338Q。
法定代表人:罗卫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被告工作人员。
原告南京市建邺区***电器经营部(以下简称***经营部)与被告天域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域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1日立案。
原告***经营部诉称,判令天域公司向***经营部支付货款313293元及违约金131583元。事实与理由:2013年,***经营部与天域公司签订《宁国白云山项目景观样板段工程安装材料采购合同》(以下简称《采购合同》),约定***经营部向天域公司供应建材。***经营部按约履行了合同义务,但天域公司未按约定支付款项。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经营部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天域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双方《采购合同》约定发生争议的,选择向需方即被告天域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现天域公司办公地址为上海市杨浦区国权北路1688弄湾谷科技园B2幢。故请求移送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等法院作为案件的管辖法院。本案中,***经营部与天域公司签订的《采购合同》约定合同发生争议向需方即天域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的合同条款。经核查,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2号2幢7-9、7-10仅为天域公司的注册地址,天域公司并未实际在此处经营办公,其实际办公经营地址为上海市杨浦区国权北路1688弄湾谷科技园B2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天域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上海市杨浦区国权北路1688弄湾谷科技园B2幢为天域公司的住所地。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因此天域公司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天域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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