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域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南京市建邺区某某电器经营部与天域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5民初32081号 原告:南京市建邺区***电器经营部,经营场所南京市建邺区新安江街99号5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105MA1NFJ7M8Q。 经营者:**,男,197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南京市江宁区周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天域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2号2幢7-9、7-10,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国权北路1688弄湾谷科技园B2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450401338Q。 法定代表人:罗卫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被告工作人员。 原告南京市建邺区***电器经营部(以下简称***经营部)与被告天域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域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1日立案。 原告***经营部诉称,判令天域公司向***经营部支付货款313293元及违约金131583元。事实与理由:2013年,***经营部与天域公司签订《宁国白云山项目景观样板段工程安装材料采购合同》(以下简称《采购合同》),约定***经营部向天域公司供应建材。***经营部按约履行了合同义务,但天域公司未按约定支付款项。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经营部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天域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双方《采购合同》约定发生争议的,选择向需方即被告天域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现天域公司办公地址为上海市杨浦区国权北路1688弄湾谷科技园B2幢。故请求移送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等法院作为案件的管辖法院。本案中,***经营部与天域公司签订的《采购合同》约定合同发生争议向需方即天域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的合同条款。经核查,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2号2幢7-9、7-10仅为天域公司的注册地址,天域公司并未实际在此处经营办公,其实际办公经营地址为上海市杨浦区国权北路1688弄湾谷科技园B2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天域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上海市杨浦区国权北路1688弄湾谷科技园B2幢为天域公司的住所地。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因此天域公司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天域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