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域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南京市建邺区某某电器经营部与天域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0民初10701号 原告:南京市建邺区***电器经营部,经营场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新安江街99号505室。 经营者:**,男,197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南京市江宁区周岗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天域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2号2幢7-9,7-10。 法定代表人:罗卫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公司员工。 原告南京市建邺区***电器经营部与被告天域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移送本院,本院于2022年7月1日立案。审理中,原告南京市建邺区***电器经营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南京市建邺区***电器经营部申请撤回起诉,于法不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市建邺区***电器经营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南京市建邺区***电器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李 娇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