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0民初10701号
原告:南京市建邺区***电器经营部,经营场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新安江街99号505室。
经营者:**,男,197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南京市江宁区周岗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天域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2号2幢7-9,7-10。
法定代表人:罗卫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公司员工。
原告南京市建邺区***电器经营部与被告天域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移送本院,本院于2022年7月1日立案。审理中,原告南京市建邺区***电器经营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南京市建邺区***电器经营部申请撤回起诉,于法不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市建邺区***电器经营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南京市建邺区***电器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李 娇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