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15民初7109号之二
原告:青岛新甲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即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即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海洋科技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姣,女,1991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即墨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域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
法定代表人:罗卫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4年3月16日出生,满族,住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
被告:黄河勘测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程程,女,1983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
原告青岛新甲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海洋科技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天域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黄河勘测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原告青岛新甲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青岛新甲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新甲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114元,减半收取6057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1057元,由原告青岛新甲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曲 健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15民初7109号之二
原告:青岛新甲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即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即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海洋科技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姣,女,1991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即墨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域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
法定代表人:罗卫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4年3月16日出生,满族,住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
被告:黄河勘测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程程,女,1983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
原告青岛新甲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海洋科技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天域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黄河勘测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原告青岛新甲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青岛新甲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新甲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114元,减半收取6057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1057元,由原告青岛新甲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曲 健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