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503民初1175号
原告:上海器派石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1998弄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国宏市政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梅花路289号341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天域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南浔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南浔镇三长村三横路100号。
负责人:***
被告:天域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聚贤街25号3幢1206。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5年8月1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上海器派石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国宏市政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天域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南浔分公司、天域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12日立案。原告上海器派石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器派石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O二四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