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恒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扬州金花消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扬州国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012民初2669号
原告:扬州金花消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仙女镇陈甸村西庄组。
法定代表人:范崇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小英,江苏锦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燕,江苏锦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州国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文昌东路1175号。
法定代表人:高艳。
被告: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市海安镇中坝南路18号。
法定代表人:笪鸿鹄,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杨阳,该公司员工。
被告:扬州恒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邗江区润扬北路8号翡翠城8幢13楼。
法定代表人:胡文,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扬州金花消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扬州国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扬州恒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扬州金花消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900元,由原告扬州金花消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田兵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