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06民初6248号
申请人:扬州恒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00140901986C,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润扬北路8号翡翠城8幢13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高朋(扬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高朋(扬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566869311L,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前洲街道中***1777号**商业广场1-4008号(城铁惠山站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扬州恒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扬州恒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或***苏**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785238.6元的财产,并已提供保单保函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扬州恒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江苏**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785238.6元或查封其名下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