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恒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扬州恒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881民初2333号 原告:***,男,1994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江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江***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州恒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00140901986C,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润扬北路8号翡翠城8幢13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与被告扬州恒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06元,减半收取15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二三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