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恒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建筑设备租赁站、扬州恒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0202民初312号之二 原告:******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2650202L06870771R。 主要负责人***,男,1966年11月30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娟,新疆国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州恒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润扬北路8号翡翠城8幢1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321000140901986C。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建筑设备租赁站诉被告扬州恒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3年5月19日立案。原告******建筑设备租赁站于2023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扬州恒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建筑设备租赁站自愿申请撤回对本案被告扬州恒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建筑设备租赁站撤回对被告扬州恒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审判员  白新铠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