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305执保1796号
原告:深圳市**三和安全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坪山新区坪山六联居委金碧路1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084141885。
法定代表人:林旭,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焕如,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燕璇,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永利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景田南路文锦阁5G,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199420T。
法定代表人:何伟峰。
原告深圳市**三和安全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永利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4日作出(2018)粤0305民初13184号民事裁定书,并依法冻结被告深圳市永利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中国民生银行深圳分行18×××65账户人民币527715.37元。原告深圳市永利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深圳市永利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价值560109.00元的财产的查封、扣押或冻结。
案件申请费3320.54元,由原告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小燕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习 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