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111执保197号
申请人:南昌恒宜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博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中亦飞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齐欢。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南昌恒宜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亦飞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中亦飞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心支公司出具了《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1341019192021000440),为申请人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为100万元。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亦飞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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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汤三根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付彦哲
书 记 员 柯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