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亦飞建设有限公司

中亦飞建设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104财保19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西亿钢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解放东路179号金城国际49-126室(第1-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11MA35QM4B46。
法定代表人:周汉涛,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亮亮,江西华赣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1810057862。
被申请人:中亦飞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新溪桥南一路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566281614R。
法定代表人:齐欢,职务: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西亿钢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亦飞建设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日作出(2021)赣0104财保19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中亦飞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1万元,不足部分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院依据该裁定于2021年3月8日冻结被申请人中亦飞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洪都大道支行(账号:15×××68)存款41万元,当日实际控制金额共计人民币41万元,冻结期限一年(自2021年3月8日起至2022年3月7日止)。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西亿钢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以与被申请人协商和解为由,于2021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中亦飞建设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纠纷已自行和解,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西亿钢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解除保全措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中亦飞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洪都大道支行(账号:15×××68)存款41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谢晓敏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胡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