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亦飞建设有限公司

中亦飞建设有限公司、江西瑞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121民初810号之一
原告:中亦飞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新溪桥南一路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566281614R。
法定代表人:齐欢,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志强、陈沙,上海市建纬(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瑞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红谷中大道998号绿地中央广场A1#办公楼22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5MA38TBRW1X。
法定代表人:叶爱东,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江林,江西平常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桃晖,女,199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上高县。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亦飞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瑞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事实争议大,案情较复杂,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余永祥
人民陪审员  杜 强
人民陪审员  谭时俊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 助理  彭一蕾
书 记 员  李倩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