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104民初1681号
原告:***,男,汉族,1966年4月13日生,住址: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阳湖,江西司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航都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井冈山大道228号世纪麦迪逊广场商业办公楼C栋1901-1906室(第1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4343335208K。
法定代表人:康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江西华邦(赣江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亦飞建设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新溪桥新2区16栋1单元4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566281614R。
法定代表人:齐欢,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小洪,男,系该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建文,男,系该公司项目经理。
原告***与被告江西航都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中亦飞建设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补充价格证据为由,要求撤回诉讼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955元,减半收取297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涂建斌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众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