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902民初488号
原告:王X清,女,汉族,1969年出生,住安康市汉滨区。
被告:安康市XX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安康市普力XX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王X清与被告安康市XX科技有限公司、安康市普力XX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X清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王X清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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