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902执1882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出生于1963年3月7日,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
被执行人:安康市裕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2)陕0902民初1083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与安康市裕泰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一、由被执行人安康市裕泰科技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31000元整。二、由被执行人安康市裕泰科技有限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356元、执行费370元。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车辆、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等措施。本案因暂无可供立即执行偿债的财产,经与申请执行人终本约谈,申请人同意本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新的财产线索,再行申请恢复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陕0902执188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再行立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 禅
审 判 员 ***
代理审判员 来颖嬛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罗 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