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裕泰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902执993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被执行人:***,男,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被执行人:安康市裕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xxxxxxxxxxxxxxxxx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安康市普力司达工程有限公司,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xxxx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1)陕0902民初2589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与***、安康市裕泰科技有限公司、安康市普力司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一、由被执行人安康市裕泰科技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13万元整,并按照月利率1.2%承担自2021年3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被执行人安康市普力司达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由安康市裕泰科技有限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2696.5元,由被执行人***承担律师费19700元,共同承担执行费2348元。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车辆、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等措施。本案因暂无可供立即执行偿债的财产,经与申请执行人终本约谈,申请人同意本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新的财产线索,再行申请恢复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陕0902执99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再行立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 禅 审 判 员  *** 代理审判员  来颖嬛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罗 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