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淳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淳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徐州中大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4民初5832号
原告:北京淳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林风二路39号院1号楼808室。
法定代表人:何仕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娜,北京市忠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雪莹,北京市忠慧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徐州中大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矿业大学文昌校区印刷厂北三楼。
法定代表人:高龙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爽,男,该公司法务。
原告北京淳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州中大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原告北京淳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淳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300元,合计325元,由北京淳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孙雁南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袁 浩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