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方欣恒利科技有限公司

湖南崇安法律咨询有限公司与北京方欣恒利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10知民初54号
原告:湖南崇安法律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志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清河,湖北文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方欣恒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正军。
原告湖南崇安法律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方欣恒利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6日立案。原告湖南崇安法律咨询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湖南崇安法律咨询有限公司主动撤诉系对其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崇安法律咨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南崇安法律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 虹
审 判 员  刘殳扬
审 判 员  雷媚娟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苏晓玲
书 记 员  马丽君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