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19)吉0193执保129号
申请人:长春烽火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高新开发区超群街269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南通赛沃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悦来镇盛昌东路586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关于申请保全人长春烽火技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通赛沃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以车牌号为吉A960**的黑色奥迪牌小型轿车一辆作为担保。2019年5月28日,本院作出(2019)吉0193民初108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长春烽火技术有限公司车牌号为吉A960**的黑色奥迪牌汽车;冻结南通赛沃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3542.73元或查封被申请人在江苏省海门市等值的房产、车辆、土地。
保全案号为(2019)吉0193执保129号,2019年5月30日立案移送后,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查封了申请人名下车牌号为吉A960**的黑色奥迪牌汽车车籍,查封期限两年,自2019年6月6日起至2021年5月5日止。
2、冻结了被申请人在中国建设银行海门支行尾号063x的银行账号,实际冻结金额1539.35元,冻结期限自2019年6月17日起至2020年6月17日止。
3、冻结了被申请人在江苏海门农商银行城西支行尾号为4092的银行账号,实际冻结金额0.24元,冻结期限自2019年6月13日起至2020年6月12日止。
4、通过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申请人无大额银行存款、车辆登记信息;通过长春市房产档案馆、长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查询,被申请人在长春市无房屋、土地登记信息;通过江苏省海门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查询,被申请人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本案未查询到足额财产,致使保全事项未能全部实施完毕,对本保全案件做部分保全结案处理,保全实施文书及保全风险告知书随本通知书一并移送。
执行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