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弘毅电气自动化有限公司

南京弘毅电气自动化有限公司与宁夏金海永和泰冶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平执字第929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弘毅电气自动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经济开发区龙飞路12号。
被执行人宁夏金海永和泰冶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平罗县红崖子乡精细化工基地。
申请执行人南京弘毅电气自动化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夏金海永和泰冶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平罗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9日作出的(2014)平民商初字第3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6月2日立案执行。依据(2014)平民商初字第36号民事调解书已确定的内容,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款项6800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执行标的680000元;执行费9200元,被执行人也未交纳。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现裁定如下:
终结(2014)平民商初字第3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将重新立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燕峰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