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弘毅电气自动化有限公司

施旭东、某某等与江苏高投发展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某某等公司增资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1民终1057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苏高投发展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山西路128号。
法定代表人:董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步兵,*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3年7月5日生,汉族,住南京市雨花台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6年4月27日生,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1年9月14日生,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6年2月10日生,汉族,住南京市建邺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7年4月5日生,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2年7月10日生,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1年9月9日生,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7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1年5月30日生,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弘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雨花经济开发区龙飞路1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弘毅电气自动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雨花经济开发区龙飞路1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述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男,1971年6月19日生,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
原审被告:***,男,1964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
上述原审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苏高投发展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从飞、**、***、南京弘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南京弘毅电气自动化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贵公司增资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2016)苏0114民初17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从飞、**、***、南京弘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南京弘毅电气自动化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同日,上诉人*苏高投发展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原审被告**、***对此均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从飞、**、***、南京弘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南京弘毅电气自动化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撤回其起诉,上诉人*苏高投发展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撤回其上诉的情况,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2016)苏0114民初1769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苏高投发展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三、准许***、***、***、***、***、***、*从飞、**、***、南京弘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南京弘毅电气自动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从飞、**、***、南京弘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南京弘毅电气自动化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苏高投发展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荣艳
审判员张静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