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平执字第1037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弘毅电气自动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宁夏金海永和泰冶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精细化工基地。
法定代表人王军,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南京弘毅电气自动化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夏金海永和泰冶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4年6月19日作出的(2014)平民商初字第3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9月16日立案执行。依据(2014)平民商初字第36号民事调解书已确定的内容,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货款68万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执行标的68万元;执行费9200元,被执行人也未交纳。现通过司法查控措施,均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及其财产线索。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故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现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平民商初字第3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将重新立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童占海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张龙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