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弘毅电气自动化有限公司

南京弘毅电气自动化有限公司、济南市琦泉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鲁0124执1671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南京弘毅电气自动化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济南市琦泉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0124民初13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平阴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2021)鲁0124执1671号。平阴县人民法院依法立案执行后,于2021年10月20日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721391元,该款项除开具9500元执行费外,其余全部过付给申请执行人,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内容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0124民初131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执行完毕。
如对本结案通知书有异议,可自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逾期视为放弃权利。
平阴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鲁0124执1671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南京弘毅电气自动化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济南市琦泉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0124民初13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平阴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2021)鲁0124执1671号。平阴县人民法院依法立案执行后,于2021年10月20日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721391元,该款项除开具9500元执行费外,其余全部过付给申请执行人,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内容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0124民初131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执行完毕。
如对本结案通知书有异议,可自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逾期视为放弃权利。
平阴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