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弘毅电气自动化有限公司

南京某某电气自动化有限公司、东阿华通热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2)鲁1524民初2456号
原告:南京**电气自动化有限公司
住所地:南京市雨花经济开发区龙飞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4674926088W。
法定代表人:田伟,南京**电气自动化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郑炳华,南京**电气自动化有限公司销售经理。
被告:东阿华通热电有限公司
住所地:东阿县科技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24760019185M。
法定代表人:包伟,东阿华通热电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刘成,东阿华通热电有限公司副经理。
原告南京**电气自动化有限公司与被告东阿华通热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南京**电气自动化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东阿华通热电有限公司立即支付货款人民币166350元及逾期支付的利息;2.请求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东阿华通热电有限公司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南京**电气自动化有限公司、被告东阿华通热电有限公司自2018年12月开始签订了四份工矿产品买卖合同,原告南京**电气自动化有限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的约定提供了相关设备并进行了安装、调试等技术服务,被告东阿华通热电有限公司一直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货款,2022年6月6日经双方对帐,被告东阿华通热电有限公司尚欠原告南京**电气自动化有限公司货款166350元。原告南京**电气自动化有限公司多次催要货款,被告东阿华通热电有限公司均未能支付。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欠原告货款166350,被告于2022年11月30日之前一次性付清。
其他双方互不追究。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3628元,减半收取计1814元,由原告负担。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学禹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房晓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