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524执31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电气自动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经济开发区。
被执行人:东***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阿县。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南京**电气自动化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热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鲁1524民初2456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东***热电有限公司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东***热电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68745元;扣留、提取其可供执行的收益;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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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三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马 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