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比耐斯管业有限公司

重庆某某建材有限公司、四川比耐斯管业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682民初1851号
原告:重庆***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宝圣湖街道食品城大道18号重庆广告产业园15幢4单元4-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304905132U。
法定代表人:李祥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成果,重庆洛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勤,重庆洛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比耐斯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什邡市经济开发区(北区)昌平大道南段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25775955636。
法定代表人:阮周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萍,四川宏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比耐斯管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5日立案后,原告重庆***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900元,由原告重庆***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邓雪梅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何庆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