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比耐斯管业有限公司

四川比耐斯管业有限公司、重庆某某建材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682民初609号
申请人:四川比耐斯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什邡市经济开发区(北区)昌平大道南段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25775955636。
法定代表人:阮周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萍,四川宏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宝圣湖街道食品城大道18号重庆广告产业园15幢4单元4-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304905132U。
法定代表人:李祥凤,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李祥凤,男,1978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丰都县。
四川比耐斯管业有限公司与重庆***建材有限公司、李祥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四川比耐斯管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重庆***建材有限公司、李祥凤价值1441452.71元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四川比耐斯管业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川FW××××小型越野客车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比耐斯管业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重庆***建材有限公司、李祥凤的银行存款1,441,452.71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额的财产;
二、冻结申请人四川比耐斯管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川FW××××小型越野客车车户。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四川比耐斯管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钱勇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徐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