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甘0623执135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天祝藏族自治县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地址甘肃省武威市天祝县华藏寺镇滨河东路118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齐元山,男,汉族,系该公司副厂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天祝县华藏寺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祝藏族自治县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查明,被执行人***未履行(2019)甘0623民初193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五条、二百四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扣押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长城”牌车辆(车牌号:甘HE5268);
二、扣押期限为二年;
三、扣押期间,扣押车辆由被执行人***负责保管使用,但不得处分扣押的车辆,不得对扣押的车辆设定抵押、担保等他项权利,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损失的由其自行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