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祝藏族自治县水泥制品有限公司

天祝藏族自治县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甘0623执135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天祝藏族自治县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地址甘肃省武威市天祝藏族自治县华藏寺镇滨河东路118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齐元山,男,汉族,系该公司副厂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天祝县。
申请执行人天祝藏族自治县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甘0623民初193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天祝藏族自治县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向我院交纳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天祝藏族自治县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的货款72813元及逾期利息6917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982元、执行费1096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人民法院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本院已对其车辆的车籍档案进行了查封。被执行人***再无银行存款、无证券股票持有信息、无互联网存款、无房产登记信息,我院于2020年4月27日将被执行人***列入限制消费人员名单。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天祝藏族自治县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