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503民初489号
原告:渭南市华州区恒盛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渭南市华州区,组织机构代码XXXXXXXXXXXXXX2934。
被告:西安沧浪生态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组织机构代码:91610111MA6U3EPQ1U。
本院在审理原告渭南市华州区恒盛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沧浪生态园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渭南市华州区恒盛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渭南市华州区恒盛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72元,减半收取1,686元,保全费1420元,由原告渭南市华州区恒盛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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