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甘0702执7894号
申请执行人:张掖市恒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张掖市甘州区万达家园金辰宾馆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085796035A。
法定代表人:龚永泽,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张掖市万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张掖市甘州区张大公路2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756580607N。
法定代表人:王学军,该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甘0702民初7204号民事判决书,我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张掖市万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张掖市甘州区居住组团1号住宅楼一(东)单元101室、102室、201室、301室、302室、401室、402室、501室、502室、601室、602室、701室、801室、802室、901室、902室和二(西)单元101室、102室、201室、202室的不动产的所有权归申请执行人张掖市恒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所有;
二、被执行人张掖市万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将上述不动产的网签手续办理至申请执行人张掖市恒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转售的第三人名下。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丁丹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杨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