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兵01民终3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节能天融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921182091,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建材城内2幢二层25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202564380408C,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乌苏市南苑办事处塔城南路314号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大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大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节能天融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新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2022)兵0103民初10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2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2022)兵0103民初107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中节能天融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175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王 绯
审 判 员 张 婕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