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浪拜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巨龙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保定浪拜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0482民初330号
原告:河南巨龙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州市立交桥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2177425522P。
法定代表人:刘光,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河南神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定浪拜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翠园街2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5601201668M。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原告河南巨龙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保定浪拜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巨龙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河南巨龙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海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