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景民二初字第425号
原告衡水安诺防腐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景县降河流镇朱河市场
法定代表人路振芳,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华龙,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景县广播电视台
地址:景县县城。
法定代表人王志荣,电视台负责人。
被告河北广电网络集团景县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永明,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衡水安诺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景县广播电视台、河北广电网络集团景县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0月29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衡水安诺防腐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衡水安诺防腐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朱金池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博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