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泰禹水利机械有限公司

衡水市泰禹水利机械有限公司与禹顺生态建设有限公司、禹顺生态建设有限公司峡江县石洞水库项目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冀1181民初675号
原告衡水市泰禹水利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禹顺生态建设有限公司、禹顺生态建设有限公司峡江县石洞水库项目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2021年5月11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衡水泰禹水利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19.32元,减半收取计409.66元由原告衡水市泰禹水利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保明
书记员  曹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