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泰禹水利机械有限公司

衡水市泰禹水利机械有限公司、河南正海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1103民初800号之二
原告:衡水市泰禹水利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西王镇西吕津村。
法定代表人:薄梅彦,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龙,衡水市冀州区法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南正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济源市王屋镇人民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李海波,职务:总经理。
原告衡水市泰禹水利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正海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6日立案。2022年5月23日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衡水市泰禹水利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620元,减半收取计4310元,保全费3020元由原告衡水市泰禹水利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赵 廉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何永霖
书 记 员  曹 旭